自由時報2008年8月22日(原文連結)
〔記者張菁雅/台中報導〕台中縣、市政府21日召開業務聯繫會報,會中達成共識,將向中央爭取台中縣、市在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,並透過修改「地方制度法」,將現任的縣市長、議員等民代任期延長至同時屆滿。
台中縣長黃仲生表示,改制直轄市後,大台中財政收入約成長52%,擁有約260萬人口及2200餘平方公里的腹地,並具備機場、港口、中科和高鐵等優勢,成為道地的國際大都市。
台中市長胡志強則指出,台中縣、市聯繫會報召開6年多,兩縣市政府往來密切,目前雖沒有升格之名,卻有升格之實,升格不是為了財政,是為了大台中的發展,也是讓北中南均衡發展。
昨天兩縣市政府民政處也聯合提出直轄市改制時點分析報告,分為甲、乙、丙等3案,甲案為98年12月20日(縣市長任期屆滿日),乙案是99年12月25日(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),丙案則為103年12月25日(下一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)。
延長民代任期 阻力小
市府民政處長沐桂新表示,甲案優點是台中縣、市長均為第2任任期屆滿,缺點是縣市議員、鄉鎮市長、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尚未屆滿,不易處理,且與北、高市長任期不一致;丙案雖有充裕時間推動,但會讓民眾期待太久,另外,下屆縣市長任期屆滿後,勢必尋求連任,增加改制困難。
沐桂新指出,乙案最可行,透過修改地制法,延長縣市議員、鄉鎮市長、鄉鎮市民代表任期至99年12月25日,可避免縮減任期引發反彈,阻力最小。
經討論後,台中縣、市一致認為乙案最可行,決定聯合提案,建請行政院採納,同時也將請中縣、市籍立委協助推動立法工作,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「行政區劃法」、「財政收支劃分法」及「地方制度法」等相關配套法案立法或修法,或訂定台中縣、市改制直轄市特別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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